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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大小股东15个,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公司经营问题,由于股东之间在经营战略方向上意见分歧,有的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经过表决,11个股东,代表了大多数的股份,同意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解散。 由于股东们对公司已经没有兴趣,又要过元旦和春节,直到2002年3月1日清算组成立。3月15日,清算组向有关债权人通报公司解散情况,要求申报债权。 债权人之一,冬利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有关情况,感到清算组工作不规范,担心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就万得福有限责任公司和清算组的做法以及清算组的职权向自己的律师咨询。如果你是该律师,如何就得福有限责任公司和清算组的做法以及清算组的职权作出回答?
A.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0日内成立清算组
B.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的,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C.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D.若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的,法院只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更换清算组成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下列关于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及公告的表述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A、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B、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45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C、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D、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9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